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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0〕43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如下事项,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纳税服务处。

  一、建立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对依法解决税收争议,建立健全对纳税人意见和投诉的快速处理机制,制止和纠正违法和不正当的税务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对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转变纳税服务观念,增强纳税服务责任意识,提升纳税服务质量。

  二、县(市、区)及以上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指定专人负责,并且应当因地制宜,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与纳税服务投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受理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为纳税人投诉提供便利。

  三、在对受理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调查过程中,使用统一的《纳税服务投诉调查底稿》(见附件)。对一般性投诉事项草拟的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重大投诉事项需报局长同意。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纳入本地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投诉事实成立的被投诉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以市州局为单位,统一对所属县(市、区)局雕刻“ⅹⅹⅹ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专用章”字样,直径40厘米的圆形印章,报省局纳税服务处备案。

  五、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归纳和分析,按季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报告。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局每一个季度终了15日内,将本辖区内的纳税服务投诉情况集中汇总后向省局纳税服务处报告。

  附件:1、纳税服务投诉调查底稿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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