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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


  (二)经营性公墓(皇帝岭公墓)服务收费

  遗失补办公墓证工本费实行政府定价。普通墓的管理维护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单位在不超过我局核定的最高限价内自主确定。

  二、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严禁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或套用项目收费。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收取其他费用。

  三、实施服务收费前,需与丧主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程序、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具体收费标准等事项。要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同时应免费为丧属提供服务费用清单,自觉接受丧属和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要努力改进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现象;同时要加强岗位职业教育,规范殡葬工作人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意识。

  五、你单位要认真做好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同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对销售的丧葬用品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殡葬服务项目名称和具体的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服务内容、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

  六、优惠政策

  (一)殡葬服务在设置殡葬服务设施上,应满足不同层次丧属的需求,特别要保障低收入丧属的基本服务需要。

  (二)为减轻农民、特困人员的负担,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或证件的特困人员以及土葬改革区的农业人口,在基本服务项目中,遗体接运费、收殓抬尸费、遗体存放费、遗体火化费、骨灰寄存费五个项目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30%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南价〔2002〕54号、南价费〔2005〕14号、南价费〔2007〕95号、南价费〔2008〕19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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