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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编制2010年五年制高职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编制2010年五年制高职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闽教发〔2010〕52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有关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报2010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函〔2010〕14 号),2010年国家进一步规范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并对五年制高职招生规模确定了计划限额。为做好2010年五年制高职教育招生计划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单独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凡已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院校和拟申报“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的院校不得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五年制高职教育进入高等教育阶段学生的规模纳入各校当年高职(专科)招生计划。
  二、2010年举办五年制高职的专业范围原则上限制在2009年已招生专业。
  三、重点支持福建省十四大产业振兴计划、服务“三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专业扩大招生规模。
  四、有关高等院校安排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时,应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近年来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生源情况、招生计划执行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科学、合理地安排分地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五、实行全省统招的体育、艺术类招生计划应报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后执行。
  六、招生结束后,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将实际招生人数报送所联办的高等院校汇总后,上报我厅职成处和发展规划处。
  七、全省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的院校,应将近年来以及今后招收五年制高职教育的学生学籍档案,按照我厅下发的《关于报送与审核“五年制高职”电子学籍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教办职成[2007]7号)精神,及时上传到“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平台”相关模块,我厅将据此审核确认后,作为五年制高职学生进入第四学年学习审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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