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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建筑节能工作要点》的通知

  三、着力抓好分类指导,强化建筑节能协调发展
  一是组织召开全市建筑节能工作会,安排部署全年建筑节能工作,切实指导各区县做好建筑节能的各项工作。二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主城区、除主城区外“一圈”其他区县、“两翼”区县的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建立年度建筑节能目标任务分解下达机制,督促区县加强对辖区内新建项目在设计和施工阶段落实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对“两翼”范围内一些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也要因地制宜地积极引导其采取低成本的建筑节能措施,确保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三是从技术和政策上,指导和帮扶远郊区县结合地方资源实际抓好烧结页岩多孔砖、多排孔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自保温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发展工作,为实施建筑节能提供有效地产业支撑。四是加强全市建筑节能检测能力建设。第一,加强对全市检测机构检测行为和质量的管理;第二,积极支持区县落实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建立当地建筑节能的检测能力,为远郊区县推动建筑节能实施,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创造有利条件。五是重点加强对区县开展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和实施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指导、帮扶和督查,以帮助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切实提高建筑节能监管能力,有效地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六是结合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开展村镇建筑和农村地区实施建筑节能的技术路线研究,引导广大农村地区采取节能措施,促进全市建筑节能的协调发展。
  四、着力抓好机制创新,强化建筑节能管理到位
  一是创新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管理机制和工作方式,逐步强化建筑节能设计监管力度,提高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质量和水平。第一,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要建立在方案设计阶段的建筑节能审查制度,并在主城区范围率先实施,达到从规划方案设计源头强化建筑节能设计理念的目的,减少建筑节能后期实施难度,降低建筑节能增量成本;第二,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初步设计专项审查力度,实行建筑节能初步设计质量定期通报制度,督促设计单位建立落实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责任制,切实提高建筑节能设计质量;第三,研究建立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节能专项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对施工图阶段的建筑节能设计、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防止工程项目通过施工图变更随意降低建筑节能质量,不断提高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二是按照《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和“平安重庆”建设的有关规定,加快建立并实施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认定、备案、公告和进场见证取样送检管理制度、建筑节能材料工程应用动态监管制度以及针对建筑材料供应单位的信用档案分类管理机制,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准入、检测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对生产工艺落实、不利于保证实施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实行定期公告淘汰制度,并力争全年认定推广50余项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将150项以上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纳入备案准入管理。三是严格、规范地执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实现新建建筑节能的闭合式管理,并充分发挥其责任追溯的作用,坚持对能效测评中发现问题的建筑节能工程项目实行约谈制度,建立并实施建筑能效测评不良行为记录定期通报制度,强化建筑节能工程责任落实。四是推动建筑节能激励机制的建立,逐步完善对更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建筑节能产业化发展的经济激励措施,逐步形成推动建筑节能的市场机制。五是支持区县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管理创新,加强建筑节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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