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001元以上 0.5%
㈤ 代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执行,由双方协商收费。
第十三条 担任法律顾问,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㈠ 固定收费每家每年500-20000元;
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顾问单位办理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免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工作量另行协商收费;
㈢ 为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外出(来)务工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应从优收费。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见证事务,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㈠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100元;
㈡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标准分段计费累计收取:
标的额 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 3%
5001元-10000元 2%
10001元-30000元 1.5%
30001元-50000元 1%
50001元以上 0.5%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法律服务费:
㈠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简单咨询;
㈡ 孤寡老人和孤儿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费的;
㈢ 申请抚恤金、救济金的;
㈣ 调解五保户、军烈属有关赡养,抚恤金的;
㈤ 符合司法援助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免收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减收法律服务费:
㈠ 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
㈡ 申请劳动保险金、劳工赔偿金的;
㈢ 由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提供困难证明,确属生活困难,无力负担费用的;
㈣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收的。
第十七条 以上收费标准为自治区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幅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不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幅度内制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