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 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㈣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㈤ 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㈥ 主持调解纠纷;
㈦ 办理见证事项。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㈠ 鉴定费
㈡ 异地(省、市、县外)调查所需差旅费;
㈢ 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助理员(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不得收费。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纠纷,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费由有过错的一方支付;双方均有过错的,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责任大小决定双方应负担的数额。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中途撤回调解申请的,可根据付出工作量大小,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调解费。调解协议开始执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要求重新调解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免费进行调解。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解答法律咨询,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㈠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20元;
㈡ 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15-50元。
第八条 基层法律事务所代写法律文书,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㈠ 申请书、申明书、声明书、委托书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每件收费10-50元;
㈡ 民事诉讼状、协办公证;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当事人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150元;
㈢ 契约、继承财产、收养关系协议;答辩状、申诉状、合同等法律文书,每件收费100-200元;
制作法律文书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按市场价格收取复印费。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民事案件,代理参与调解、仲裁、诉讼,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㈠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0元;
㈡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服务费:
争议标的收费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