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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9〕87号)


南宁经纬法律事务所:

  报来《南宁经纬法律事务所关于法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7〕562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所的法律服务费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中的最高收费标准,其他相关规定按该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执行至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止。

  你所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和县(区)法律事务中心等基层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

  ㈠ 解答法律询问;

  ㈡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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