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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视支持下,经过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机构的积极努力,全省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了明显加强,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法规性文件,采取了层层签订责任状和协调建立安全管理应急反应机构等方法,积极推进了安全责任主体和监管责任主体的责任落实,初步形成了以政府领导、部门负责、海事监管、企业自律、社会支持的安全管理格局。全省水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未发生重特大水上安全管理责任事故。

  但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全省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水上安全管理还不到位,一些市、县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还未真正重视起来,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既不主动研究部署,也不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导致各项工作开展不积极,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治不彻底,尤其是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四落实”制度在多数地方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地方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到水上交通安全是交通工作的组成部分,保证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有人负责,有人管理。各地要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或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的落实,防患于未然。

  二、进一步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省政府的《通知》中已经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各级地方政府要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全面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四落实”制度),并通过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部门的相关责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履行好行业管理职能,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要主动帮助县、乡政府解决“管什么”和“怎么管”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贯彻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各级地方海事机构要依法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经营者(船舶所有人)对水上交通安全负主体责任,对其所拥有的船舶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和帮助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并把每艘船的管理责任以责任书形式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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