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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春市卫生局、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长春市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二、范围与内容

  (一)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为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矿山开采、石材加工、冶炼、铸造、水泥制造、玻璃制造、皮革加工、制鞋、木业加工、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生产企业,特别是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

  (二)治理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
  3.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4.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7.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8.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9.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10.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11.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12.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
  13.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义务。

  三、组织与分工

  为保证专项行动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市四部门联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祝云河同志任组长,市卫生局副局长郗书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韩平山及市总工会副主席王胜军同志任副组长,成员为市四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主 任 陈 锋 市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处处长
  成 员 赵莉珠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处长
      魏 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
      宋立群 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全市各地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按照以上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职业危害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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