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知精神全面做好年底至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长安监管字[2009]3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省安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知精神全面做好年底至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字[2009]237号)(以下简称《省局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确保安全。
一、依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长府办[2008]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长春市各县(市)区、开发区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许可工作从2009年12月28日(农历十一月十三)开始,2010年1月27日(农历腊月十三)结束。
二、依据《66号文》规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行一站式办公,区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区安监局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起草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一站式办公程序,与允许经营地点一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要严格执行《省局通知》规定,不得指定零售单位到指定批发企业进货或指定批发企业代理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严禁利用许可证的发放与销售产品挂钩。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因此,其许可应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五十七条规定,依据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先后顺序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许可证发放数量不得超过《66号文》中《长春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量控制指标表》的规定。
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业户销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为零售业户提供产品销售清单(销售清单要注明批发企业名称、零售业户姓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和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等),零售业户在经营时要随身携带,以备安监部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