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收集和保全证据,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法:
(一)提取原物、原件;
(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勘验、检查;
(四)录音、录像、摄影;
(五)复制、摘抄;
(六)送有关机构鉴定;
(七)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八)调取有关单位保存的证据、收集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九)依据法律、法规查封或扣押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法。
必要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申请公证机构对行政执法中涉及需要公证的事项实施证据保全。
第二十六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的,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有统一编号的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依职权收集证据。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报。
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依法查处当事人,行政处罚程序中的立案审批表与其他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程序启动审批表具有同等效力。
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收集当事人身份及其本情况等必要的证据,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后,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监督检查报告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等,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执法人员才能调查收集证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特殊情况下,核查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根据核查情况和证据,决定是否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涉嫌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登记制度,详细记载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申请时间、申请事项、收到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收到材料的时间等,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收集、调取证据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