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通知
(湘工商法字[2009]217号)
各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机构: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等活动,正确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证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规则,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集、审查、认定行政执法证据,以查明事实的程序和要求。
行政执法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依照法定程序,客观、全面、及时地收集证据,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应当一并收集,准确认定行政执法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