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管理的通知
(大食药监发〔2010〕23号)
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零售市场秩序和零售药店行政审批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严格准入标准、控制企业数量的原则,现就我市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下同)许可事项、登记事项的相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药店,不予办理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
1.持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改变经营者;
2.跨原区市县管辖地迁移的;
3.从乡镇以下(含乡镇)向城区迁移的;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分立的。
二、市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在办理变更手续过程中,发现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并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