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联合审批按下列议事程序进行:
(一)由入户调查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介绍入户核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村民主评议小组组长及评议小组代表作补充说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低保经办机构负责人作审核情况说明;
(三)县级低保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做申报材料审查情况说明;
(四)评审小组按照农村低保政策逐户进行评审,现场讨论决定是否符合农村低保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现场审批,并按一、二、三类保障对象分档确定补助水平。一类对象为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二类对象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三类对象为因灾、因病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对存在异议未通过评审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
第六章 公示公开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须在政府所在地的显眼位置或人口集居区设立农村低保固定公示栏,并负责做好农村低保公示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新增对象公示。凡是新增农村低保对象必须在乡(镇)、村实行两次公示:第一次公示是申请人在村民主评议会议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和人口集居区进行公示;第二次公示是审批通过的对象,在乡(镇)农村低保固定公示栏和村务公开栏分别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六条 已保对象公示。对已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在乡(镇)农村低保固定公示栏、村务公开栏常年进行公示。农村低保公示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住址、保障人口、保障金额,县、乡举报电话等内容。
县级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网络、政务公开等渠道公开低保政策和保障对象,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避免发生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现象,杜绝“人情保、关系保”。
第二十七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行农村低保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情况属实的,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调动社会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lar_423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