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核定试行办法
(鄂民政规〔201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准确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低保对象核定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农村困难居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
(二)以家庭收入核实为基础,民主评议为依据;
(三)按标施保,分档救助,动态管理;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对象核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保障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含有农业户口居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和保障对象的审核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户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可以承担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和保障对象服务工作。
第四条 农村低保对象核定应严格按照“户主申请、乡(镇)低保经办机构调查核实、村民主评议、联审联批、乡村两级公示无异议”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 保障对象申请条件
第五条 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当地农村居民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特征相符;
(三)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常年基本生活特别困难。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