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涉及钱币、珠宝、文物等贵重物品的大型活动现场,公安机关应督促承办者安装防盗抢的技防物防设施,并安排足够的安保人员专门值守。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对大型活动发售的各种票证实行监管,认真核定各种票证数量,严格控制人数,并责成承办者在活动场所主要出入口和验票处公示各种票证式样,方便识别。
  发售的票证上应注明禁止或限制性携带的物品等安全管理要求,并在发售票证前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宣传海报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承办者停止全部或部分活动:
  (一)举办活动的内容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
  (二)不符合安全规定;
  (三)活动现场出现严重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
  (四)承办者印制、发售的入场票证超过核定人数,或入场人员超过核准人数,经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后仍不及时改正的,或者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
  (五)安全保卫工作措施不落实,安全责任不明确,可能发生安全危险的;
  (六)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违反安全规范,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七)其他责令承办者停止活动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擅自举办的大型活动、或擅自变更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的,公安机关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查是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人员、车辆和物品等进行的专业检查,简称安检。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承办者组织实施的安检进行指导和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大型活动场所、规模、内容等实际情况,指导、制定安检操作规范;
  (二)指派工作人员对安检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三)查处安检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督促承办者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安检: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