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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批准承办者举办大型活动时,应告知承办者如变更活动时间或取消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大型活动时间48小时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报告,经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变更活动时间;变更大型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活动举办规模的,应重新申请安全许可;取消大型活动应将公安机关的安全许可证明文件交原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

第三章 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在活动举办前按照《湖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技术指导意见》(见附件),组织治安、消防、交警、警卫等部门对活动场地设施等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督促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督促承办者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人员、资金、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现场搭建舞台、看台、展台展架、灯组等临时设施的,公安机关应督促承办者聘用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和人员按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进行搭建,所使用建筑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格,并保障施工期间的安全。
  临时搭建设施完工后,公安机关应督促承办者组织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施工方和场地管理者对临时搭建的设施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并出具联合检验和检测报告。检验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对临时搭建设施的用电、消防设施等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督促承办者确定主管安全的专门人员,制定层级清晰、责任明确、措施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度:
  (一)现场安全指挥部的构成和职责任务;
  (二)领导值班规定;
  (三)安全责任区的划分,各项安全任务和岗位安全责任人;
  (四)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督促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按照公安机关划定的缓冲区域,在活动现场设置治安缓冲区域,用于缓解人流压力或在紧急情况下疏散人群,其面积应与活动规模相适应。缓冲区域应当有明显标识,不得在该区域内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督促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在现场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入口、楼梯口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标明疏散方向,并保证场地建筑设施、消防设施、照明设施、电视监控和广播系统等应急疏散等设备设施运转正常,并做好管理和值守工作。
  室内或者有夜场的大型活动现场及其周边地区,还应当具备充足的照明和应急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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