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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县级以下(含县级)地方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工作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的组织、论证、申报、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凡项目涉及设备、物资采购的,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每年5月底前应根据省级民族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省民宗委当年民族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民族工作实际,把当年需要完成的民族工作任务的项目申请报送到省民宗委,由省民宗委会同省财政核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每年8月底前将资金项目下达到有关市州县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在收到财政拨付的少数民族专项资金后两个月内,将确定的年度少数民族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情况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省民宗委及其相关业务处和纪检监察室备案。每年2月底前,要将上年度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以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省民宗委。

  第十五条 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严格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督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实施管理。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凡符合招投标要求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过程中要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实行项目支出绩效考评。

  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已完成或建成的少数民族专项资金项目,由县(市)民族工作部门组织当地财政工作部门、项目所在地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总结评价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建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十八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加强对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互通情况,避免重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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