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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十一)省民族文化搜集整理弘扬专项资金。民族文化搜集整理弘扬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名胜古迹、文物等保护和抢救,搜集、整理和出版少数民族古迹。

  (十二)省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能增加收入的种养殖业项目;实用科技推广项目;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村道路、桥梁修建,农村文化、卫生事业以及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特殊困难的小型项目。

  (十三)省民族村发展资金。民族村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加快民族村经济发展,帮助民族村开展民族干部培训和少数民族农民劳动技能培训等。

  第八条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省少数民族干部生活补助费除外)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政府部门的经济实体;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购买通讯工具;

  (九)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其他与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九条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主要依据各专项资金的使用性质和范围,围绕全省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总体部署,根据各地少数民族人口数、民族工作任务等,按照“突出重点、照顾一般,集中使用、综合平衡”的原则,采取“零基”预算的方式实行分配。

  第十条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少数民族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分配由省民宗委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当年的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结合各地对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使用效益和所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等因素,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委党组讨论通过,送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财政厅将资金分配计划下达到州、市、县(市),省民宗委同时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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