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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十三)省民族村发展资金。

  第七条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民族地区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茅草房、危房;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等。

  (二)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主要参照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安排到民族地区各县、市的资金额度,全部用于支持民族地区各县(市)的小型项目。

  (三)省少数民族补助款。少数民族补助款主要是参照少数民族人口数、少数民族群众经济发展状况、贫困程度等综合因素,安排到全省民族自治州、市、县,全部用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补助。

  (四)省少数民族工作经费。少数民族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省级民族工作的民族交往、人员培训、解决民族纠纷、处理民族问题突发事件;维护民族地区稳定以及依据各地民族工作量及由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民族工作;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镇)的州庆、县庆、乡(镇)庆等。

  (五)省少数民族干部生活补助费。少数民族干部生活补助费主要用于民族地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生活补贴。参照民族地区干部人数,全部安排分配到民族地区“一州两县”。

  (六)省少数民族教育补助款。少数民族教育补助款主要用于民族地区贫困生救助、寄宿制学校建设补助等。

  (七)省电脑农业工作经费。电脑农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民族地区电脑农业推广应用工作情况的调研和具体业务工作等。

  (八)省“双民双赢”工作经费。“双民双赢”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协助民族地区组织招商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招商项目推介及其考察活动。

  (九)省民族文化事业费。民族文化事业费主要用于省级民族文化活动和民族地区民族文化发掘、整理、保护以及基层民族文化站点、民族旅游点的建设。

  (十)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建设经费。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体育项目训练设施的新建和改造;组织全省性或参加全国性单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小型比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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