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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鄂民宗规〔201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使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更加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按照《全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发〔2005〕28号)和《湖北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鄂财农发〔2006〕52号)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是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民宗委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经费。

  第四条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实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使用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部门,必须接受省民宗委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资金种类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适用本办法的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种类:

  (一)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二)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三)省少数民族补助款。

  (四)省少数民族工作经费。

  (五)省少数民族干部生活补助费。

  (六)省少数民族教育补助款。

  (七)省电脑农业工作经费。

  (八)省“双民双赢”工作经费。

  (九)省民族文化事业费。

  (十)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建设经费。

  (十一)省民族文化搜集整理弘扬专项资金。

  (十二)省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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