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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委托专门的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须按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第一项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为:别墅每平方米20元,未设电梯的多层房屋每平方米60元,设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120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交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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