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的通知
(渝国资发[2010]3号)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规范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切实维护国有权益,根据《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规范性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对外捐赠属自愿无偿回报社会的良好行为,是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公益事业的一种重要形式。企业对外捐赠,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进行。
二、对外赞助分为经营性赞助和非经营性赞助两种情形。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等发生的赞助支出,视为经营性赞助,应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凡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对外赞助,视同捐赠从严控制和管理。
三、企业捐赠和非经营性赞助(以下统称“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清晰。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财产以任何个人或本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的名义进行捐赠,企业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但不得以个人名义留名纪念。
(二)量力而行。企业捐赠应考虑自身条件和经营状况,若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捐赠后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切身利益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发生捐赠行为。
(三)诚实守信。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前,企业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和企业声誉。一经许可,企业应按批准的捐赠方案组织实施,诚实践约。
四、企业可以用于捐赠的资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其他资产。企业不得用于捐赠的资产为: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
五、企业捐赠应由经办部门提出方案,财务部门就捐赠对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经企业按内部议事规则审议,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其中大额捐赠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备案或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