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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出具规划红线图,办理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含安置用地)和组卷报批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公共设施动迁费用的评审,石家庄市中冶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资金保障。市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政策指导和监督工作。电力、通信等部门负责涉及所属线路、设施的改迁工作。

  第七条 沿线涉及电缆、电线、管网及线杆的拆改工作由市政府动员部署,由所在县(市)、区指挥部联系并协调权属单位确定拆改方案和造价(经财政评审各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用),负责全面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拆迁单位和村(居)民的工作。

第二章 补偿安置

  第九条 征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国有土地,按照其所属区域基准地价予以补偿(属于划拨性质的按照区域基准价的60%补偿);对没有规定基准价的县(市)、区,征用国有土地采取免缴市级以下政府各项收费的办法补偿,经核算补偿标准为17.9万元/亩,其中含征地补偿费(区片价)以及应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照80元/㎡计算)、耕地开垦费(按照15元/㎡计算)、上交省出让收益(按征地补偿费的16%计算)。

  第十条 拆迁国有土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

  拆除合法建筑(三证齐备:土地权属、规划许可、房产权属),对个人和企业宗地实施整体搬迁的,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给予补偿。

  对个人和企业实施部分拆迁的,原则上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对不能提交三证的建筑物无偿拆除。

  对不具备规划许可证,仅具有土地权属证件,拆除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按照国有土地标准予以补偿,其地上建筑物不再予以补偿。

  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单位,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再安置。特殊情况确需安置的,经领导小组确认,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总体规划,按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解决安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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