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监察局、西安市审计局
关于加强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财发〔2009〕1402号)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政府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明纪律切实保证政府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市办字〔2009〕28号)及《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08〕34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及资产移交等工作。要从大局出发,由单位一把手总负责,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对国有资产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认真核实因机构改革撤销、合并、分设、改变性质或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构变动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及资产变动情况,监督资产移交过程,切实做好政府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审计部门要对机构变动单位截至机构变动前的资产、负债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三)纪检监察部门要关注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的新动向,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时查处重大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四)各相关部门、单位,特别是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综合部门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要增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意识,注意发现机构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要会同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加大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力度,依法维护国家权益。
二、机构变动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及移交准备工作
机构变动单位必须成立由主要领导、纪检监察、人事、财务、资产管理人员等部门组成的资产财务清理小组,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做好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一)认真进行财产清查。机构变动单位要对在用和库存的固定资产、材料和其他资产逐一盘点清理,登记造册,以帐对物,以物对帐,做到帐物相符。对清理出的盘盈、报损、报废资产,要按照《西安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08〕343号)的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对借出的资产,要予以收回。对出租的资产,合同到期的要及时收回;合同未到期的,要说明情况,及时向接收方移交有关手续。对因工作需要由个人保管使用的资产进行清理收缴,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和有意损坏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价赔偿。对房地产要按地块、房屋面积逐项清查登记,并与土地证、房产证相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