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冀政办〔2009〕95号 2009年12月2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省供热计量改革,深入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供热计量改革的重要意义
供热计量改革是实现建筑节能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是提升建筑品质、提高居住舒适度、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实现全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重要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供热计量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把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建筑节能工作与改善人民生活条件、实现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统筹考虑,进一步加大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配套政策,创新工作机制,调动供热单位的积极性,强化用户节能意识,扎实做好供热计量改革各项工作。2010年底前,各市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完成2000万平方米以上。2010年采暖期,所有新竣工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全省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3000万平方米。自2011年起,新增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全部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进行改造和验收,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各市、县(市)要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尽快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既要合理补偿供热成本,保证热力企业正常经营,又要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鼓励节约用热。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供热成本、经营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及供热计量数据监测制度。
(二)加强新建建筑热计量监管。严格设计、施工阶段管理,对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设计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施工单位要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要求安装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单位应对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的施工阶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要及时查明情况,对不符合计量要求的工程,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加强验收、销售阶段管理,建设单位应组织供热单位参与对新建建筑安装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供热单位方可入网供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要向买受人出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供热计量及节能措施等资料,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