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9〕92号 2009年12月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省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四)将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职责,划入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
(适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省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