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务管理处。
负责机关部门预算和指导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大工程项目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承担省直统管住房和省直办公用房修缮经费、省直单位集中供热建设项目经费、省直公务用车购置经费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五)资产管理处。
负责省直机关、直属(部门管理)事业机构和省直部门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处置工作;拟订省直车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指导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按规定承担外宾赠送礼品的管理工作。
(六)房地产管理处。
负责省直机关、直属事业机构公共用房统一管理,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省直机关、直属事业机构房地产产权、产籍及档案;负责省直机关、直属事业机构办公用房修缮项目和省直单位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报批、计划编制及建设管理工作;承办省直机关、直属事业机构非经营性房地产转经营性房地产的审核工作;监督和指导省直机关公共用房物业管理工作。
(七)规划基建处。
负责省直机关、直属事业机构行政用房修建性规划、项目立项审核、投资计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和建设监管工作;负责省直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参与省级行政办公区域的建设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住房改革保障处。
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省直机关住房保障机制,制定省直机关住房保障建设规划,拟订相关住房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机关(含驻石中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省直住房管理;负责省级干部住房、省直部分干部职工住房建设项目审核、集中建设、配售和管理;负责省直统管住房的修缮和开发改造工作;指导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承担河北省省直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97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领导职数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