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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9〕91号 2009年12月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事业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计划生育、人民防空职责。

  (二)增加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职责。

  (三)加强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研究全省机关事务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对全省机关后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省直机关行政用房修建规划、项目立项审核、投资计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和建设监管工作;负责省直机关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参与省级行政办公区域的建设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

  (四)负责省直(含驻石中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省直住房保障机制,制定省直住房保障建设规划,拟订相关住房保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住房管理;负责省级干部住房、省直部分干部职工住房建设项目审核、集中建设、配售和管理;负责省直统管住房的修缮和开发改造工作;按规定负责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五)负责省直房地产管理;负责省直办公用房修缮管理工作。

  (六)负责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机关及部分省直单位的通信管理和保障工作。

  (七)负责省级领导同志、已退出领导岗位的省级领导同志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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