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根据授权负责全省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全省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省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驰名商标推荐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全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组织开展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按照规定管理系统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财务、审计、监察、离退休干部、基层队伍建设、培训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河北省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社团的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重要文件、文稿的起草和综合性会议组织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系统文电、档案、信息、督办、承办、机要、保密、信访工作;协调外事工作;指导河北省工商学会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指导系统各级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拟订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的办法措施;承办和组织指导系统各级领导班子考察、考核、任免、奖励和惩戒工作;负责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系统组织和人事工作;负责指导系统基层和队伍建设、教育培训、人力资源开发和宣传工作;承办系统的外事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听证;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组织指导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宣传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