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9〕89号 2009年12月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加强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各类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办法、措施和制度;负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库建设。
(二)负责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驻冀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三)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全省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负责食品流通许可,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食品安全,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