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收费行为工作的意见
(冀政〔2009〕214号 2009年12月2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整顿收费秩序,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我省发展环境,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现就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的重要意义
通过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保证金等各种形式筹集资金,对减轻财政负担,支持、促进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必须看到,一些地方还存在着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拉赞助现象,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影响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是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维护企业和群众利益的客观需要,也是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收费行为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把收费行为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发展环境,大力精简收费、基金、集资等项目,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工作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1合法合理。设定收费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自行设定收费项目。各项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确定要合理适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照合理利润原则确定。
2公开便民。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目录;执收单位要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公开收费依据、主体、项目、范围、标准和对象,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要推行统一收费、一站式的便民利民收费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