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市政府除按规定进行评估外,还要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控制性指标、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城市防灾减灾设施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设区市要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县级市要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向所在设区市政府报送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经审查同意后,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报送省政府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
(二)省政府办公厅将设区市政府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对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提出是否同意修改及修改工作要求的审查意见,函复有关设区市政府,并将复函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对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函复有关设区市政府。
(三)市政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函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方案应进行公告、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市政府研究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修改后的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设区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修改后的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设区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报批材料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图纸、修改方案专题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采纳情况、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及采纳情况、设区市政府审查意见。
(四)省政府办公厅将设区市政府的请示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及时对报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有关设区市政府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