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农业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为: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粮食、油料、花卉、果蔬等农作物种子、种苗以及畜牧水产品种畜、鱼苗购置;蔬菜、水果大棚灾后恢复重建;畜牧水产业灾后无害化处理等。
第八条 林业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为:用于灾后恢复林业生产,对受灾林木的清理、林木的灾后补植补造、受灾林地的抚育管护、受灾野生动植物的救护与处理、因灾损毁的林业基础设施的修复,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受灾困难职工生活补助等。
第九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经费使用范围:为防治林业有害生物而购置药剂、药械、工具的开支,除害处理的人工补助费,治理区发生检疫检验的材料费、小型器具费。
第十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为:用于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所需农药、药械、设备、燃油、人工和劳动保护用品等支出的补助。
第十一条 省补的各专项资金可在各地进行生产自救后用于范畴:
1、自有资金已安排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2、抵补各县、单位已垫付的生产自救资金;
3、各县、单位预留用于今后灾害预防及救助项目。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期间,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灾情及损失情况。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和单位申请灾害经费补助的,县向设区市申报,设区市核实相关材料后,由市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申报。直接承担堤防防汛任务的国有农业企业(包括农场、水产场,下同)、监狱农场和劳教农场辖区,在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后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堤防工程修复费用超过自身承受能力时,可给予适当补助。省属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林业企事业单位、监狱农场和劳教农场分别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劳教局向省财政厅和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自然灾害灾情、抗灾措施、地方和部门自筹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急需解决的问题及申请补助的金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