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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根据与财政部共同批复的规划,负责审核批复各省年度治理任务,财政部、水利部根据 批复的各省年度治理任务和资金预算,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将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拨付有关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区县级财政、水利(水保)部门依据批复的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以小流域为单元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报告,逐级上报省财政、水利部门审批后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治理区内县级财政、水利(水保)部门要明确落实项目工程产权和管护责任,确保建成一处,落实一处。各设区市财政、水利(水保)部门要发挥监督指导作用,推动工程产权的落实和管护机制的建立,促进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建设。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小农水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在当地及时进行公示,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应向受益区农民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保证建设工程和项目的顺利实施。要大力推行县级报账制、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制,具备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水保)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利(水保)部门负责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督促落实工程建成后的经营和管护责任。县级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由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的建设和管护机制,加强产权制度改革,明确产权归属。
  县级财政、水利(水保)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财政厅、水利厅对项目建设情况要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抽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区)财政、水利(水保)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于每年3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报送上年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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