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立项和资金申请报告以及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下达小农水专项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拨付下达资金。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各项目区要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并明确产权,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单户工程使用权应明确归农户所有;联户工程可通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工程使用权归其所有并负责管护。

第三章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规划(本章简称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期。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国家政策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任务,确定规划范围和重点。
  规划以省为单位,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项目区组织编制,并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财政部、水利部共同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审,并对各省规划进行批复。
  第二十二条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以中央、省、市投入为主。在中央财政增加投入的同时,省、市财政也应积极增加投入。规划治理区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措施,按照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鼓励受益农户参与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用于规划治理区域内的坡改梯、淤地坝、小型水保工程以及营造水保林草和经果林等项目建设支出,主要包括:材料费、设备费、机械施工费、种籽苗木费、苗圃基础设施建设费、封禁治理费。
  第二十四条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按照每平方公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单价进行补助,中央补助比例不超过全省项目投资总额的70%。具体项目的补助比例由省财政、水利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依据规划和年度治理任务、综合治理单价以及中央补助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按年度组织申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批复的规划,编制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