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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项目管理费。小农水重点县和专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等支出。
  各县(市、区)管理费提取,根据有关规定,在年度小农水建设资金实施方案中确定。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
  第十一条 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分别确定补助标准:
  (一)重点县建设,实行定额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一定的补助标准对各重点县核定建设资金补助规模。
  (二)专项工程建设,实行比例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补助。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补助规模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和资金预算另行确定,并在制定年度小农水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时发布。
  第十二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根据因素法进行分配,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自然因素”为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县级行政区划数;“经济因素”为粮食总产量、人均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绩效因素”为县(市、区)级财政小农水投入、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以及其他绩效考核结果。
  省财政厅会同水利厅根据上述因素和中央及省级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测算确定分配给各县(市、区)的资金补助额度。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国家有关支持“三农”发展政策以及当年小农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总体要求,及时制定发布年度小农水建设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并将重点县分配或调整名额、小农水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指标等下达各市(县、区)。
  第十四条 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补助的主体包括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和重点县申报主体。
  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包括:
  (一)农户或联户;
  (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三)村、组集体;
  (四)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重点县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
  第十五条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
  各设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按照省财政厅、水利厅下发的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实施方案、重点县名额和资金控制规模,组织开展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立项申报、资金申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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