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6]36号)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各县要以县级农田灌溉规划为依据,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项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渠道。
第八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按照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突出支持粮食主产区,体现提高粮食产能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集中连片建设的优势;突出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程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第九条 用于重点县建设的小农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主要解决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最薄弱的环节,重点支持雨水集蓄利用、高效节水灌溉、小型水源建设,以及渠道、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修复、配套和改造。主要补助对象和范围包括:
(一)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
(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三)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
具体补助对象和范围,由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并通过年度小农水资金实施方案发布。
各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上述标准和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确定本地区的补助对象和建设内容。
第十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