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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资金)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的精神,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方式,用于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协会、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由财政、水利部门根据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有关规划,用于支持规划治理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开展水土保持建设工程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小农水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各市(县、区)财政、水利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地区的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组织和指导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的实施。
  各市(县、区)财政、水利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选择、实施方案审查,以及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五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和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以及我省制定的《江西省小型农田灌溉渠道及建筑物设计实用手册》等,并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建设。

第二章 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应按照中央一号文件要求,逐步增加小农水资金投入。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引导农民筹资筹劳结合起来,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主渠道的多元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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