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定政办发[20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定西市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定西市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婚姻登记条例》、《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甘肃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婚育的疾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其中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等。
第三条 各县区分别成立婚姻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式婚检服务。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区妇幼保健机构( 以下通称婚检机构 )负责本辖区群众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工作。
各县区民政部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和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
各县区妇联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及妇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各县区残疾人联合会配合做好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减少出生缺陷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婚检机构必须取得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放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并向同级民政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