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宣传工作。《暂行办法》内容丰富,政策性很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吃透精神,并在此基础上,搞好政策宣传工作。在宣传活动中,要把《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讲清讲透。自治区已经下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宣传提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宣传部门的统一指导下,采取多种形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解疑答惑工作,帮助参保人员了解政策,解除疑虑。要加强对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并督促他们深入到车间、工地一线,对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进行政策解读,使这项利民惠民的政策家喻户晓,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
三、抓好人员培训,提高执行能力。国家将在今年3月举办《暂行办法》业务培训班,望各地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自治区也将在今年上半年举办两期《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与经办业务培训班,力争将全区所有经办人员轮训一遍。各地也要采多种形式开展培训,以帮助有关人员准确掌握政策、熟悉经办业务,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自觉服从大局,严格执行政策。《暂行办法》的执行,涉及地区间、部门间利益的调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自觉服从大局,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转移接续条件、转移接续程序和转移资金量办理转移手续,实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鉴于我区已实现自治区级统筹,因此,参保人员在区内同一统筹范围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信息,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其最后参保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制订相关工作预案,妥善应对可能出现的负面情况。对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本地政府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五、严格执行规程,搞好经办服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一项十分细致的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 [2009]187号)(附后)对具体经办规程做了明确规定,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转移接续工作有序进行。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统一规范、维护权益、方便群众、按时准确的原则,在发放凭证、接电话、办手续、转基金等各个环节上,增强服务意识,落实好“三个15天”的工作要求。要高度重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的留存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并做到随时接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