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0〕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
为切实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09]6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又一重大举措。按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 [2009]18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也是一件利民生、顺民意的好事。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暂行办法》的重大意义,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上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成立以艾尼瓦尔·依明厅长为组长,杨勇副厅长为副组长,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在2月5日前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的情况,全力以赴地抓好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