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晋价服字[2009]309号)
山西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你中心《关于数字证书服务收费标准延期的请示》(晋数发[2009]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中心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执行。鉴于你中心名称变更,现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为用户提供数字认证及相关服务,应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不能依托行政部门,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二、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严格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内容,不能少服务多收费,更不能不服务只收费。
三、收费标准见附表,表列的收费标准是最高限额。双方要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在最高限额标准内协商确定。
四、你中心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用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