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冰雹、低温冷冻、雪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的、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每户每年10000元;
年费率:0.83‰,每户保费8.3元。
(四)保险费及财政补贴标准
1. 每年每户保费8.3元。其中,农民自负2元,省财政负担4元,市级财政负担1.3元,县级财政负担1元。
2. 对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和农村低保户等难以支付保费的困难农户,由乡镇政府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代为支付或由当地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五)赔偿标准与理赔处理
1. 保险房屋以自然间(建筑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且高度不低于2.2米)为单位进行赔偿处理。如自然间建筑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按每20平方米为一间计算,多余部分大于10平方米的按一间计算,小于10平方米的不计入。
2. 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按房屋倒塌或损毁程度的等级确定赔偿金额。倒塌或损毁分为Ⅰ级(指一般倒塌或损毁)、Ⅱ级(指较严重倒塌或损毁)和Ш级(指严重倒塌或损毁)。各级倒塌或损毁的赔偿额度如下:
Ⅰ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500元赔偿;
Ⅱ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1000元赔偿;
Ш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2000元赔偿;如每户Ш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2间,则该2间赔偿标准为5000元;如每户Ш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3间以上,则每户10000元赔偿。
每户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保险房屋获得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其剩余保险金额是原保险金额减去损失赔偿金额后的差额。
发生保险范围内灾害事故时,由保险公司会同乡镇政府民政部门组成理赔查勘服务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对受损房屋的受损面积和受损程度作出度量判定,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计算,并支付赔款。
(六)承办机构
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汕尾市分公司)负责具体承办工作,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虚拟)、以丰补歉、自负盈亏”,每年年终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保费收支执行情况。
三、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