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9〕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办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汕尾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粤府办〔2009〕27号)、省金融办《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的通知》(粤金〔2009〕34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综合抗灾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要求,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业务,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
政府引导是指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积极宣传、推动和落实农村住房保险业务的开展,完善农村保障体系。市场运作是指农村住房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在充分调动经办机构积极性的同时,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广泛参与是指符合条件的农户要积极投保,将符合条件的农户全部纳入保险范围。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其他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协同推进,以发挥政策的综合效应,切实取得成效。
二、实施办法
(一)投保条件
全市范围内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以行政村、乡镇、县或市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二)保险责任与范围
以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共同签定的《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为依据。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倒塌或损毁,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1. 房屋两面以上(含)墙壁倒塌;
2. 房屋屋顶坍塌;
3. 楼板坍塌;
4. 房屋其他主体结构(如墙基、墙体等)损毁;
5. 无显性损毁,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