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监督
1. 加强管理。要采取多种综合措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各级卫生部门必须按照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粤卫〔2009〕3号),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行政监管,建立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即时补偿服务协议,定期进行有效的检查督导。
2. 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快推进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实现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网,实行县级网上审核,省级网上监测运行,全国网上信息汇总分析。逐步建立新农合监测网络,开展新农合运行的监测评估工作,改进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方法,降低管理成本,建立监管的长效机制,提高监管的水平和效率。定点医疗机构2009年10月底前要实现电脑收费管理,以便2010年全省新农合B/S系统联网,实行网上补偿,加强监管。未实行电脑收费管理的2010年将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
3. 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参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执行,自费药品、项目(纯自费)使用前须征得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名方可使用,自费比例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6%,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20%,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在即时补偿结算时扣除。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汕尾市物价局、汕尾市卫生局共同制订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汕价〔2009〕33号),努力降低医疗成本,及时纠正滥检查、滥用药、滥收费等不正当医疗行为。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已确定的省、市、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公立与民营享受同级同等待遇。
4. 积极开展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支出。可逐步推广单病种定额付费和限额付费制度,合理确定病种收费标准,逐步扩大病种范围,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积极探索年度人次平均费用定额支付方式,根据前2年平均费用,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次均费用定额,参合人员住院按定额费用支付。
5. 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约束作用。推行医药费用查询制、平均住院费用公示及警示制度,完善补偿公示等多项措施,建立医药费用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也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收费等方面的规范制度和自律机制,加强绩效考核。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