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救助保障机制
县(市、区)在统筹新农合基金外,设立新农合救助基金,用于对五保、低保、特困农民重大疾病医疗费的救助;并防范突发情况和调节新农合基金运作风险。
1.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参加新农合,可全额享受政府的资助,由镇、场逐一核实,报县民政部门确定名单后,由县财政从低保专户中划拨给新农合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五保户、低保户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住院费用超过20000元,在享受新农合补偿后仍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2)非五保户、低保户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在享受新农合补偿后仍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且住院费用超过30000元的;
(3)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情况特别典型的。
3. 符合申请救助规定的对象获得审批的,起付额为300元,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元。经办机构应根据患病程度和家庭实际困难程度适当给予救助,避免救助支付的随意性,严格把关,每季度审批一次。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粤民保〔2009〕10号)文件的精神,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成员在新农合补偿和救济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五保户可申请全额救助。
(四)建立基金管理机制
新农合基金实行县级统筹,以县为单位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当年统筹基金结余原则上不超过15%,累计结余不超过年度筹资的25%(含风险基金10%)。未提取风险基金的县(市、区)应在年底前计提。节余的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各县(市、区)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认真落实和执行省财政厅、卫生厅下发的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从基金筹集、拨付、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着手,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监控,保证基金安全运行。有效查处虚报、挪用、截留、套取、贪污新农合资金以及造假凭证、做假帐等行为。市新农合主管部门每年对县级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县级新农合基金每年由审计部门审计一次。
(五)落实政务公开机制
各县(市、区)必须制订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县农合办每年向县级人大最少报告一次新农合工作的运作情况。要求各县(市、区)、镇、村将新农合补偿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医疗救助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布地点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镇政府、镇卫生院、村委会和村卫生站。各县(市、区)每月必须在县公众网或卫生网上公布参合受惠农民的姓名、住址、补偿金额、时间和救助情况。公布新农合政策、补偿方案和补偿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咨询等农民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畅通信访受理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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