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起付线: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年内累计达1000元;精神病、肺结核门诊费用年内累计达300元。
补偿比例: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起付线以上费用按符合补偿范围费用的30%补偿;精神病、肺结核按40%补偿。
补偿封顶线:年累计补偿封顶线为10000元。
在扣除自费项目和起付线后,补偿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支付。
白内障手术,住院正常分娩、剖宫产(按计生规定,需提供计生部门的有关证明)费用纳入新农合定额补偿范围,白内障补偿限额每只不超过2500元(不足2500元的按单据实际金额补偿),住院正常分娩每例400元,剖宫产每例1000元。引产、流产不纳入补偿范围。
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费用补偿计算最高限额每月2000元(不足2000元的按实际计算),超过部分由医院或患者负责。
3. 不予补偿的项目
(1)伙食、陪床、超标准床位费和观察室、疗养的费用;
(2)补偿手续不全者;
(3)参与卖淫、嫖娼等染上性病者;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人身伤害、工伤事故依法由第三者或有关单位负责的(自然灾害除外);
(5)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6)计划生育手术(按计划生育条例办理);
(7)各类生活项目开支(转院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损坏公物赔偿及陪人费);
(8)采用欺诈手段、冒名顶替的,取消当年全家新农合保障资格,不退回当年已交的保障金。
不予报销的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尤其对外伤病人应严格区分责任,防止交通事故、纠纷打斗属于对方责任,应由对方负责的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加大新农合基金支出。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实施我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各地重新制订的新农合工作方案和有关《章程》,必须按省的要求全市保持统一。
(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新农合运行时间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第四季度为下一年度新农合宣传发动期。各县(市、区)应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好宣传发动的工作部署。10月至11月为集中宣传发动,向农户收款、登记造册阶段。12月为资金整理入户、统计上报、录入电脑阶段。各镇(场、街道、办事处)收缴农户的资金于12月上旬全部划入县(市、区)经办机构新农合“收入户”,经办机构资金收齐后于12月20日前划入财政局“财政专户”。12月中旬以后组织核实上报参合人数。各县(市、区)实际参合人数,以参合花名册、资金划入专户和电脑录入名单三统一为准。城镇户籍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等非农业户籍人口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