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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09年8月17日国务院第559号令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 O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是我国环境立法的又一重大突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推动规划环评,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环保部《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件精神,就我市规划环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完善我市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规划环评工作。我市共有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1 4个。到目前为止,交城经济开发区、汾阳三泉工业园区、孝义梧桐焦化工业园区、离石信义工业园区、柳林高红工业集中区、岚县普明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已经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批复;文水经济开发区、汾阳杏花工业集中区、孝义经济开发区、交口双回工业园区、中阳尚家峪工业园区、中阳枝柯工业集中区、方山大武生态工业园区、兴县资源环保型循环经济综合开发示范基地尚未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凡未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工作的所在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拨付专门经费,责成专人认真抓好落实,务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工作。

  二、加强区域产业规划环评,积极推进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我市重点行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以区域资源承载力、环境容量为依据,以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为目标,尽快开展并做好产业规划环评工作,从源头上控制项目的规模、布局和结构,防止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同时要开展冶金、化工、焦化、建材等重点行业规划的规划环评工作,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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