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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吕梁市中小学招生工作“十不准"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吕梁市中小学招生工作“十不准”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学校:

  市教育局制定的《吕梁市中小学招生工作“十不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严格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法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招生制度改革,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有序开展具有积极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各中小学校要从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予以高度重视,严格遵守“十不准”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凡违反者,一经查实,要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评选年度优秀和先进的资格。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将“十不准”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在教育质量评价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跨县(市、区)招生,严格控制普通高中跨县(市、区)招生,鼓励职业高中跨县(市、区)招生,做大做强特色专业和骨干专业。公办高中在本县(市、区)招生,一般不得再审批在全市范围内招生的民办高中,已经批准在全市范围内招生的高中,不得录取各县(市、区)已录取的学生,市教育局不得备案。跨县(市、区)招生比例今年不得超出招生计划的50%,逐步降到不超30%。跨县招生在同一县不得超过50人,违反规定追究市教育局和招生学校的责任。

  附件:
吕梁市中小学招生工作“十不准”

  一、不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考试选拔方式招收新生。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严格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入学”的规定招生,包括民办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文化课考试或变相的选拔性测试,不得将考试成绩、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

  二、不准任何学校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和招生范围。严禁中小学超规模办学、超计划招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县(市、区)教育局确定的招生范围招生,初中学校不得招收非对口划拨及非正常流动的小学毕业生。公办中小学不得招收择校生,择校选择民办学校。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执行省最低录取控制线,分数线内人数不够的不得降分招生,民办普通高中也要执行省最低录取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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